http://guangdong.hteacher.net 2017-03-03 10:29 广东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五、论述题
1.论述幼儿园教育目标层次间的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幼儿园教育目标层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如下:
(1)幼儿园教育目标。是指导幼儿园开展教育工作的纲领性目标,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中期目标。即幼儿园小、中、大等各年龄班的教育目标。也就是说,在幼儿园教育总目标的指导下,对不同年龄班的幼儿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3)近期目标。也称短期目标,指在某一阶段内要达到的教育目标,近期目标的制定是为完成最终的目标服务的。短期目标一般是教师在日常生活的教育活动中制定的,往往在月计划和周计划中体现出来。
(4)活动目标。即某次教育活动需要达成的目标。在一节课或一次活动中,教师可能会提出这些目标,这个层次的目标通常通过教师的活动计划或教案来体现。
在幼儿园教育中,教育总目标要通过上述层次的目标才能落实到幼儿身上。目标越小、越具体,目标的实现也就越容易。上述四个层次的目标由抽象到具体构成了幼儿园教育总目标,通过上述层次的转化,使宏观的教育目标真正成为可操作的活动目标,从而促进幼儿个体的发展,最终实现教育目的。
2.如何认识幼小衔接工作是个长期的、整体性的工作?
【参考答案】
幼小衔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整体的工作,其表现在:
(1)长期性而非突击性。幼儿园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为儿童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因此,不应当把幼小衔接工作仅仅视为两个教育阶段的过渡问题,而应把它置身于终身教育的大背景下去考虑。应当看到,让幼儿顺利地进入小学只是幼儿园教育的近期目标,它是实现幼儿园教育长远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要以儿童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对儿童进行全面的素质教育。对幼儿园来讲,在时间上要把幼小衔接工作贯穿于幼儿园教育的各个阶段,而不仅仅是大班后期;在内容上要涉及幼儿发展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知识准备;在人员上要包括幼儿园全体人员、家长及有关成人,而不仅仅是大班老师。对小学来讲,也不能仅仅把衔接工作看成是幼儿园的事情,而应当遵循素质教育的精神,改革不适合儿童发展的教育形式、方法等。
(2)整体性而非单项性。幼小衔接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全面进行,不应仅偏重某一方面。在幼小衔接中,偏重“智”的倾向比较严重。有的教师一谈到衔接,马上就想到让幼儿认汉字、学拼音、做算术题,而对于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全面准备重视不够。研究表明:健康的身体、积极的学习态度、浓厚的学习兴趣及求知欲、充足的自信心与自我控制能力、稳定的情绪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独立性等,对幼儿顺利适应小学生活是至关重要的。儿童入学后适应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对新环境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独立自理能力等准备不足。幼儿入学适应困难不仅仅是在“智”的方面,更多的是由于身体、态度、习惯、意志、人际关系、交往能力、独立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准备不足而造成的。要搞好幼小衔接工作,须促进幼儿的体、智、德、美的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教育过程中培养他们入学所须的各种基本素质。在衔接中仅偏重某一方面是错误的,而在某一方面中又偏重某些因素则更片面了。
六、案例分析题
某报报道:湖南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写信说,他的孙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弄得大小便失禁。他们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陈先生的孙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日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陈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尚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竞发现大腿两边各有青、紫几块,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深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校长张某还告诉我们说,前两天查夜时,晚上10点半发现小浩一个人坐在床边的痰盂上,很可怜的样子。原来是保育员怕他半夜解手解在床上,所以让他坐痰盂直到解出来为止,是她给孩子穿好裤子抱上床。该园幼儿正常休息时间是8点,可10点多还让孩子坐痰盂,不知道这些‘园丁’良心何在?”
请你结合著名幼儿教育家的教育思想,谈谈幼儿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实施教育?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参考答案】
著名幼儿教育家在他们的教育思想中都体现出尊重幼儿、平等对待幼儿、要让幼儿在主动探索中学到知识,切忌以教师的观点去控制幼儿的发展。比如:陈鹤琴先生提到过,对待幼儿的过失,如果用训斥、讥讽或变相惩罚甚至体罚来对待,就可能使幼儿为逃避灾难而说谎,这势影响到幼儿身心的正常发展。
幼儿园事故中有一项是指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导致的后果。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老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事件不仅对儿童的身体有伤害,同时更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儿童的家长有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因为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也就不能废除了。惩罚应有原则:教儿童明了规则的意义;使儿童了解规则是公共应遵守的纪律;惩罚不得妨害儿童身体;惩罚不得侮辱儿童的人格;惩罚不得妨害儿童学习;在可能的范围内须尽力顾全名誉;须鼓励儿童勇于改过,引起他们的自爱。
责任编辑:y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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