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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 第二章教育法律
    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篇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命 题 架 构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概述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考 情 追 踪
   本章内容在历年考题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也是必考内容之一。考生在备考时,应着重对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进行识记和理解。本章重要考点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概念、体系结构、类型、内容和特征。
   名 师 课 堂
   第一节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它是根据党或国家的总政策、总任务而制定的,体现了政党或国家对一定历史时期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教育政策的类型和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类型
   (1)根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在我国,由于国家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所以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部分。党的教育政策是制定国家教育政策的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政策的合法化和行政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总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决定社会发展基本方向的政策,包括总路线、总方针、总纲领、总政策、总任务、基本路线等。
   基本政策是次于总政策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部门或方面起主导作用的实质性政策。一般可以将基本政策称为基本国策(有些总政策也被称为基本国策)。
   具体政策处于政策金字塔的底部,是实现基本政策目标的手段,也可以说是基本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为落实基本政策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一般来讲,市级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大多属于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全局性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各类教育都有政策效力。区域性政策一般只适用于地方或特定区域,只能是具体政策,且不能违背全局性政策;但应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体现全局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前者如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后者往往散见于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之中,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此外,按政策适用时间不同,还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
   2.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关于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我们这里从纵横结构加以讨论。
   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如: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残疾人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照空间系列划分有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订政策方案、选择方案、方案的颁布等几个环节。
   (一)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认定教育政策问题又称教育政策问题诊断,它是以一定的理论和政策评价资料,对教育政策问题的存在形式、范围和性质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的过程。
   (二)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一般要考虑四个因素:一是方向正确,符合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二是抓住要害,找准突破口和时机;三是适度,即不是高不可攀,而是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四是具体,即有一定可操作性。
   (三)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目标确定之后,接着就要考虑拟定教育政策方案。拟定教育政策方案的任务是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寻找途径和办法,可分为调查研究和预测两个阶段。
   (四)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主要看它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技术上可行性如何,政策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
   (五)方案的颁布
   一项教育政策通过可行性论证之后就已经是基本成熟的政策模型了。在它正式颁布前,还需经过以下程序:领导和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模拟试运转和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等四个具体步骤。
   第二节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它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甚至有专门关于教育的章节。各国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通常规定教育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目前,按照时间顺序,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教育条例》。
   6.教育部门规章
   教育部门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年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
   (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教育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教育部门规章采取国家教育部令或国家教育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部门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政府教育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政府教育部门规章由其制定的政府采取政府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天津市制定的《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主要包括:
   1.教育的基本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2.基础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是我国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职业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
   4.高等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它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
   5.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尚有争议。
   6.学位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7.教师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等为调整对象。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各方面对制定这项教育法呼声很高,但考虑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教育法律中规定,是否有单独制定的必要尚在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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