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

各省(州)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报名入口

安徽 新疆 青海 宁夏 甘肃 陕西 云南 贵州 黑龙江
四川 重庆 海南 广西 湖北 河南 江西 吉林 内蒙古
湖南
河北 山西 *红色代表已开通

考试时间表

辽宁省:报名时间:2012年1月4日—6日;

考试时间:2012年1月14日
黑龙江:报名时间:2011年6月23日—30日;报名网址:市(地)级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
吉林省:报名时间:2011年6月1日—10日;报名网址:http://tg.ncss.org.cn/


公布需求
自愿报名
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
集中培训
资格认定
签订合同
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公告
省份
招考公告
省份
招考公告
安徽 2011年安徽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江西 2011年江西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黑龙江 2011年黑龙江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贵州 2011年贵州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甘肃 2011年甘肃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青海 2011年青海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河北 2011年河北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湖北 2011年湖北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山西 2011山西招考1832名特岗教师公告 吉林 2011年吉林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河南 2011年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陕西 2011年陕西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新疆 2011年新疆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四川 2011年四川招考3008名特岗教师公告
重庆 2011年重庆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内蒙 2011年内蒙古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广西 2011年广西省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云南 2011年云南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湖南 2011湖南招考5213名特岗教师公告 宁夏 2011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海南 2011年海南特岗教师招考公告    
特岗教师概念:
  •     “特岗计划”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乡村教师“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
  •     “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 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1896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18960元的,其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     设岗县财政负责落实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省级财政在计算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其纳入标准支出计算范围。
  • “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     1.坚持范围,严格条件。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
    •     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计划”教师。
    •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分管教育的秘书长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统一安排。其职责分别是:
    •     省教育厅:牵头起草我省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方案、招聘办法、招聘简章等,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收集各地对特设岗位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计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特设岗位教师公开招聘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市(州)教育局对拟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岗前培训;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跟踪了解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特岗计划”应由地方负担的经费;对省级部门实施“特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     省人事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规定,会同教育厅共同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工作。
    •     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规范管理。
    •     相关市(州)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省上统一要求,协调组织本辖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及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岗位设置与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及日常管理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原则上1所学校安排3—5人。
    •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少数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也可适当安排一定的特设岗位教师。
特岗解读

1. “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要求

  (一)招聘对象:

  ①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②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③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④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二)招聘对象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原则上为本科及以上,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的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2.特岗教师报考时间及到岗时间

  各地招聘工作应在4月份启动实施,7月底前务必完成招聘工作,确保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上岗。

3.特岗教师的服务期限和实施范围

  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河北、吉林、黑龙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特岗教师可享受的保障政策

  1.为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面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⑴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⑵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三好生”加4分,校级“三好生”加2分;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学生,可以累计加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2.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协议。

  3.各设岗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4.特设岗位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5.“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6.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并分别报省、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今后各市、县(市、区)、乡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各地区在实施特岗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加大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工作力度,并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

5.特岗教师的户口管理及待遇:

  户档管理

  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的管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

  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20540元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年收入水平高于20540元,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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