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teacher.net 2021-01-14 07:36 教师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细化负面清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教案授课,随意缺课、停课、占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上课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家长批改、学生代改作业;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歧视、侮辱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生购买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组织学生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竞赛、表演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老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诱导学生参加本人、他人或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或家长信息有偿出售或泄露给他人。
(十三)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色情活动;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十四)在工作期间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在校期间存在行为不端、言语粗俗、着装暴露等行为;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辱骂家长。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学术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园和他人利益。
(六)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手机聊天等;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不承担保教任务;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七)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孤立、歧视、侮辱幼儿,打击、报复、猥亵、虐待、伤害、性骚扰幼儿。
(九)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十)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色情活动;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十一)以粗鲁语言训斥、指责、刁难家长,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辱骂家长;在园期间存在行为不端,言语粗俗、着装暴露等行为。
(十二)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三)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诱导家长和幼儿购买幼儿读物、幼儿用品、社会保险及各类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五)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给幼儿用药。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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