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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汕尾市关于开展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guangdong.hteacher.net 2016-09-12 14:46 广东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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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汕尾市关于开展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我市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于今年9月份开展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尾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我市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华侨、红海湾户籍的由市城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

(一)网上申报

1.网上报名。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资料打印。申报人自行打印“教师资格申请表”(1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下载并如实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表(本文附件3)、“体检表”(本文附件2,用A4纸双面打印)。

(二)网上确认

各级认定机构于9月21日至10月21日,对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确认,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三)现场确认

申报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并在省规定确认时间内自行确定;申报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于2016年10月24日至25日携带有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四楼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现场确认须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由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9.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10.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费用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精神,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认定范围、程序、条件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度。

(二)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地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

附件:

1.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doc

2.体检表.doc

3.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务必用A3纸双面打印).doc

汕尾市教育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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